外表面的形状 |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沿纵向可留出不大于25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边缘。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角皆应倒圆,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 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间距不大于300mm,且截面高度为: N2类车辆不小于50mm,(N2指3.5吨<总质量≤12吨的车辆) N3和O4类车辆不小于100mm;(N3为总质量>12吨的车辆,O4指大于10吨的挂车) 平面和横杆的组合结构应形成一个实际连续的侧面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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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缘位置 | 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前300mm的范围内。 | |
下缘离地高度 |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mm。 | |
前缘的结构和位置 | 半挂车:前缘应位于支腿中心横截面后不大于250mm处,且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的距离不能超过2.7m。 N2和N3类: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后300mm的范围内;若上述300mm尺寸落在驾驶室区域内,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不应超过100mm; 前缘若为开阔空间,则应由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组成;其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50mm(N2和O3)或100mm(N3和O4),外侧面向内弯曲100mm;若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在100mm以内,则该条不适用。此时,前缘可向后弯曲不到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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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缘距车辆上部构件的距离 | 当切于轮胎外侧表面的铅垂平面不与车辆构件相交,则上缘离地高不得小于950 mm,否则应与货台平面持平,视其小者; 当上述平面与车辆构件交割或接触,则上缘到该平面所交割或接触的车辆构件的距离应不超过350 mm,否则上缘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950 mm; |
横向构件 形状 |
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其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或有尖锐外缘。否则,其端部应倒圆,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 | |
安装位置以及调节 | 后下部防护装置尽可能位于靠近车辆后部的位置。 | |
若后下部防护装置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则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在安装位置上不会随意移动;安装位置调节的调节力不得超过400N。 | ||
离地高度 | 对于后下部防护的状态可以调整的车辆:后防装置下边缘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mm。 | |
对于后下部防护的状态不能调整的车辆:后防装置下边缘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 | ||
宽度 | 后防装置的宽度不得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的距离;且任一端最外边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水平横向距离不大于100mm;若装置属于超过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的车体部分,则该条不适用。 | |
阻挡能力 | 加载过程中或之后的各加载作用点与车辆最后端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得超过400mm。 |
前位灯 (半挂车) |
数 量 | 2只 | |||||||||||
位置(mm) | 横向 | E | ≤400 (挂车E≤150) | ||||||||||
D | ≥600 (如车身总宽<1300,则D≥400) | ||||||||||||
离地高度 | H1 | ≤15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内时,H1≤2100) | |||||||||||
H2 | ≥350 | ||||||||||||
纵 向 | 装在车前 | ||||||||||||
光 色 | 白色 | ||||||||||||
后转向信号灯 | 数 量 | 2只 | |||||||||||
位置(mm) | 横向 | E | ≤400 | ||||||||||
D | ≥600 (如车身总宽<1300,则D≥400 | ||||||||||||
离地 高度 |
H1 | ≤15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内时,H1≤2100) | |||||||||||
H2 | ≥350 | ||||||||||||
制动灯 后位灯 后回复反射器 |
配 备 | 必须配备 | |||||||||||
数 量 | 2只 | ||||||||||||
位置(mm) | 横向 | D | ≥600 (如车身总宽<1300,则D≥400= | ||||||||||
离地高度 | H1 | ≤15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内时,H1≤2100) | |||||||||||
H2 | ≥350 | ||||||||||||
纵向 | 装在车后 | ||||||||||||
倒 车 灯 |
数 量 | 1只或2只 | |||||||||||
位置(mm) | 离地高度 | H1 | H1≤1200 | ||||||||||
H2 | H2≥250 | ||||||||||||
纵 向 | 装在车后 | ||||||||||||
光 色 | 白色 | ||||||||||||
后 雾 灯 |
数 量 | 1只或2只 | |||||||||||
位置(mm) | 横 向 | 若配备一只,应在前进方向的左侧。也可使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 | |||||||||||
离地高度 | H1 | ≤1000 | |||||||||||
H2 | ≥250 | ||||||||||||
纵 向 | 装在车后 | ||||||||||||
光 色 | 红色 | ||||||||||||
其它要求 | 后雾灯与制动灯的距离应:>100mm | ||||||||||||
牌 照 灯 |
数量、位置 |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 |||||||||||
光 色 | 白色 | ||||||||||||
指 示 器 | 选用 | ||||||||||||
示廓灯 | 数 量 | -----,车后2只 | |||||||||||
位置(mm) | 横向 | E (前/后) |
尽量靠近车辆外缘端面 E≤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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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地高度 | 汽车前:视表面不低于挡风玻璃上边缘 汽车后:尽量达到最大高度 挂车及半挂车:尽量达到最大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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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色 |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 | ||||||||||||
指 示 器 | 选用(如选用,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灯的指示器完成。) | ||||||||||||
其它要求 | 示廓灯与相应位置灯的横向垂直面的投影间距:≥200mm(前/后) |
侧标志灯 | 位置(mm) | 基本要求 | 在车辆中间三分之一范围内应至少有一只侧标志灯 | |||||
前部 | 离地高度 | H1 | ≤15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内时,H1≤2100) | |||||
H2 | ≥250 | |||||||
纵向 | K | ≤3000 | ||||||
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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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地高度 |
H1 | ≤15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内时,H1≤2100) | ||||||
H2 | ≥250 | |||||||
纵向 | D | ≤3000 | ||||||
后部 | 离地高度 | H1 | ≤15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内时,H1≤2100) | |||||
H2 | ≥250 | |||||||
纵向 | D | ≤3000 | ||||||
K | ≤1000 | |||||||
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 配 备 | 挂车必须配备,汽车禁止使用 | ||||||
数 量 | 2只 | |||||||
位置(mm) | 横向 | E | ≤400 | |||||
D | ≥600 (如车身总宽<1300,则D≥400= | |||||||
离地 高度 |
H1 | ≤9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900内时,H1≤1500) | ||||||
H2 | ≥250 | |||||||
纵 向 | 装在车后 | |||||||
光 色 | 红色 | |||||||
其它要求 | 三角形顶端必须朝上,在三角形内不能装灯。 | |||||||
非 三 角 形 前 回 复 反 射 器 | 配 备 | 挂车必须配备,汽车选装 | ||||||
数 量 | 2只 | |||||||
位置(mm) | 横向 | E | ≤400(挂车E≤150) | |||||
D | ≥600 (如车身总宽<1300,则D≥400) | |||||||
离地 高度 |
H1 | ≤900(如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900内时,H1≤1500) | ||||||
H2 | ≥250 | |||||||
纵 向 | 装在车前 | |||||||
光 色 | 与入射光相同 | |||||||
其它要求 | 其发光面可与装在车前其它灯的视表面部分共有。 |
车身反光标识 |
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
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 | |
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 |
后部反光标识实际粘贴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离地高度大于38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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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 |
若反光标识被遮挡,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 |
反光标识的白色部位必须处于车辆边缘部位,遇拐角处用白色部分拼成“L”状 | |
尾部标识板 | 整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车型必须在车辆尾部按要求粘贴尾部标识板 |
橙色反光带 | 危化品车罐体应有一条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对称均匀的环形橙色反光带,宽度不小于15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