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车队:卢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没有证据表明卢某某得到了车队的授权或指示去辱骂高某。双方是为无端产生的口角发生争执,与职务行为没有内在关联性。
◎清运车司机:此事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合肥市中院:事发时,卢某某驾驶垃圾车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卢某某的行为均发生在其从事职务行为期间,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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